14. 注意事項
- 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格。
- 獲委約的申請者將與油街實現簽訂委約合約,當使用油街實現設施時亦須遵守相關使用規則。
- 獲委約的申請者在駐留及展覽後需拆除展品、處理並移除因駐留及展覽產生的廢料,以及將場地恢復原狀。
- 有關本計劃所有事宜,包括評選、計劃實行時間等,油街實現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具約束力,不得異議。
- 油街實現擁有酌情權取消、修改或終止此計劃,申請者將無權要求因計劃取消、修改或終止而獲得任何賠償。
- 本簡介資料之中英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 凡遞交計劃書的申請者,即表示對所有細則完全清楚及願意遵守。
15. 知識產權
- 申請者所遞交之計劃書及所有展品須為申請者原創,不得侵犯他人之知識產權。
- 若計劃書及展品包含受知識產權保障之影像或聲音,例如其他藝術家的作品圖像、已註冊的外觀設計等,申請者必須自行與知識產權擁有人取得相關知識產權或特許,並提供証明文件,確認已獲授權使用。
- 申請者保證其為遞交之計劃書及有關展品之知識產權的唯一擁有人或共同擁有人,並同意批出及/或取得(若展品涉及其他共同擁有人或第三方知識產權)特許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油街實現代表)及其授權人士使用及行使展品的知識產權作評審、紀錄、教育、研究、出版及宣傳之用。
- 油街實現有權拒收疑抄襲、複製的展品或侵犯知識產權之計劃書。
- 提交計劃書後,即表示申請者同意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法及版權條例(第528章)。申請者須自行負責一切知識產權(見註1)之使用問題及法律責任。
- 所有展品的知識產權屬於獲委約之申請者所擁有。
- 獲選申請者所遞交的資料,包括有關文字、繪圖及圖像將會免費提供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油街實現使用,作紀錄、教育、研究、出版及宣傳之用。
註1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產權、版權、網域名稱、數據庫權利、工業知識權利、新發明、設計或程序,並包含其他不論性質如何及何處產生的知識產權,不論是目前已知還是隨後創造,以及在每一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並包括批出任何這些權利的申請。
16. 處理遞交資料申請者已遞交的所有資料將一概不予發還;油街實現將有權決定保存或棄置有關資料文件。
17. 個人資料
- 申請者提供的個人資料主要用作實行本計劃。
- 申請者遞交計劃書即表示准許油街實現存檔及使用其個人資料用作實行本計劃、安排委約協議書(如有),以及作日後油街實現舉辦的藝術計劃之通訊及宣傳用途。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22條及附表1載列的第6原則,申請者有權要求査閱及更正申請表格上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請致函油街實現(地址:香港北角油街12號油街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