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注意事项
- 申请者须填妥申请表格。
- 获委约的申请者将与vA!签订委约合约,当使用vA!设施时亦须遵守相关使用规则。
- 获委约的申请者在驻留及展览后需拆除展品、处理并移除因驻留及展览产生的废料,以及将场地恢复原状。
- 有关本计划所有事宜,包括评选、计划实行时间等,vA!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约束力,不得异议。
- vA!拥有酌情权取消、修改或终止此计划,申请者将无权要求因计划取消、修改或终止而获得任何赔偿。
- 本简介资料之中英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为准。
- 凡递交计划书的申请者,即表示对所有细则完全清楚及愿意遵守。
15. 知识产权
- 申请者所递交之计划书及所有展品须为申请者原创,不得侵犯他人之知识产权。
- 若计划书及展品包含受知识产权保障之影像或声音,例如其他艺术家的作品图像、已注册的外观设计等,申请者必须自行与知识产权拥有人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或特许,并 提供证明文件,确认已获授权使用。
- 申请者保证其为递交之计划书及有关展品之知识产权的唯一拥有人或共同拥有人,并同意批出及/或取得(若展品涉及其他共同拥有人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特许 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vA!代表)及其授权人士使用及行使展品的知识产权作评审、纪录、教育、研究、出版及宣传之用。
- vA!有权拒收疑抄袭、复制的展品或侵犯知识产权之计划书。
- 提交计划书后,即表示申请者同意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法及版权条例(第528章)。 申请者须自行负责一切知识产权(见注1)之使用问题及法律责任。
- 所有展品的知识产权属于获委约之申请者所拥有。
- 获选申请者所递交的资料,包括有关文字、绘图及图像将会免费提供予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及vA!使用,作纪录、教育、研究、出版及宣传之用。
注1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商标 、商用名称、设计产权、版权、网域名称、数据库权利、工业知识权利、新发明、设计或程序,并包含其他不论性质如何及何处产生的知识产权,不论是目前已知还是随后创造, 以及在每一情况下不论是否已注册,并包括批出任何这些权利的申请。
16. 处理递交资料申请者已递交的所有资料将一概不予发还; vA! 将有权决定保存或弃置有关资料文件。
17. 个人资料
- 申请者提供的个人资料主要用作实行本计划。
- 申请者递交计划书即表示准许vA! 存档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用作实行本计划、安排委约协议书(如有),以及作日后vA!举办的艺术计划之通讯及宣传用途 。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22条及附表1载列的第6原则,申请者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申请表格上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如有需要,请致函 vA!(地址:香港中区坚尼地道7A香港视觉艺术中心)。